(一)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实“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要求,制定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推动各单位落实到位。
(三)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请财政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照对科技成果价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规定,提出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简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缩短评估周期,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研究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制度,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多种方式。要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请财政部在相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探索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