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机制,提高气象科技成果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在气象科技活动中的指挥棒作用,中国气象局修订形成了《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25年1月18日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深化科研立项评审、科技成果评价、科研机构平台与人才团队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气发〔2023〕31号)要求,参照《科技成果评估规范》(GB/T 44731-2024),科学评价气象科技成果的质量、绩效和贡献,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在气象科技活动中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致力于核心技术突破,促进气象科技创新与气象业务服务紧密结合,提升气象科技成果转化为业务服务的能力,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科技成果,是指气象领域具有研发实力的机构或科技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对气象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等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全面准确反映其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高质量气象科技成果供给与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管理活动。
第四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坚持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分类评价与多维度评价,坚持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技成果谁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五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负责气象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科技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各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和气象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科技企业及具备资格的专家负责推荐事关气象事业发展核心、重大、关键、共性的科技成果,参与中国气象局组织开展的科技成果评价。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价。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三章 评价指标和方法
第七条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阶段气象科技成果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对气象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开展评价。包括:
(一)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二)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突出解决气象业务服务关键、核心、共性科技问题的成效。
(三)经济价值。重点评价产生的经济效益、推广前景、预期效益以及潜在风险等。
(四)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与重点工程、解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水资源)和人民健康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
(五)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气象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科学普及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第八条 根据气象科技成果不同类型,分类构建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元价值。科技成果支撑的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
(一)基础研究成果。采用同行评议方式,主要评价基础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兼顾其他价值,重点评价其在大气科学和相关领域基础研究中,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作出新验证以及解决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重要基础科学问题的质量和贡献,以及转化推广潜力。
(二)应用研究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以用户评价为主,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其他价值。重点评价其技术水平、转化应用绩效或推广应用潜力。
第九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采用会议形式评价,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评价。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条 气象部门开展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各级气象科技主管机构组织,积极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指在当地气象科技主管机构备案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或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社团组织等。
(二)具有从事科技评价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熟悉科技成果评价有关政策,有健全的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制度。
(四)具有从事科技咨询、科技评价等相关工作经历,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 评价专家
第十三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主要由同行专家和用户专家构成。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奉献气象事业,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丰富的业务服务应用实践经验、管理经验。
(三)原则上应具有气象或相关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参与评价。
(二)维护被评价科技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三)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被评价科技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四)恪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泄露评议和评审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气象部门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由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主管机构负责构建。其他评价机构的专家库可以自行组建,也可以共享气象部门相关专家库。专家库构成应体现与气象相关的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特点。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评价组织方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任务、指标、范围、进度要求等。
第十九条 评价组织方发布开展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需提交的评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基本信息、技术报告、产出的知识产权、查新报告、中试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情况、绩效情况,完成人承诺书)、时间要求等,相关单位按要求组织推荐。不接受自荐。
第二十条 评价组织方开展评价工作,包括:
(一)形式审查。对科技成果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评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评价材料满足评价要求。
(二)组建评价专家组。根据评价科技成果类型和专业领域组建评价专家组,专家由评价专家库中选取产生。其中45岁以下青年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其中:基础研究成果评价的同行专家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应用研究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评价的用户专家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召开评价专家组会议。评价组织方召开评价专家组会议,查阅科技成果材料,依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需要,可组织评价专家现场实地考察。
如果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数量较多时,可以先根据科技成果类型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价。分组评价完成后,将评价意见提交评价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四)形成评价意见和结论。评价专家在对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判基础上,形成科技成果评价意见和评价结论。中国气象局组织的评价结论分优秀一等、优秀二等、良好、一般四种类型。
(五)公示。评价组织方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评价结论等在相关范围进行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评价组织方会同有关评价专家组织异议相关方进行处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良现象,以及在评价过程中妨碍评价公平公正的行为,取消该科技成果的参评资格并记录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具体处理措施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组织方负责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价总结由科技成果评价组织方负责完成。评价总结报告应包括评价组织方、评价科技成果基本信息、评价要求、评价过程、评价结论、评价专家组组成等说明。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是气象科技成果分级登记、科技成果库分级建设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可以在国家及省级气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进入科技成果库。
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省(区、市)级与直属单位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分级建立气象科技成果库,并分别负责开发气象科技成果共享应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结果是科技成果向业务服务转移、转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是各级气象部门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的重要条件,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可以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中国气象局组织的年度科技成果评价结果为“优秀一等”等级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有关政策对其研发团队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评价结论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同等情况下,在科研项目申报、各类人才推荐等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评价,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统筹解决。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气象科技成果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印发后,其他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中气规发〔2021〕2号)同时废止。